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rossini
真不知道各位的爭執有沒有交集?
修法後,消費者還是可以直接向美國郵購一區的著作物供個人使用,只是一般商店無法再出售一區DVD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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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說法也是一個問題:
1.有多少人會懂得去國外網購呢?再說,網購回來後,
沒人製作字匣,我還是有看沒有懂。
2.如果沒有店家提供出租,有多少人本錢粗到每片都用買的,
而且,沒有其他區產品提供比較,我們消費者就只有任憑宰割了!
3.這是一個公平正義的原則問題,其他產品(如汽車、服飾、家電...)
沒有禁止真品平行輸入,為什麼唯獨著作物要禁止?
我們又不是買盜版,憑什麼買國外正版品,錢讓國外母公司賺,
還得受國內代理商的氣?
所以這並不是單單店家能不能租售他區dvd的問題,
而是台灣消費者是否要淪為次等國民的尊嚴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