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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an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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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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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135條是在宣告由131條至134條的人身傷害保險部分準用105條有關"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承認,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

事實上.哞哞PO出的文中所指的意外險是指第131條定義的傷害保險.

至於"死亡保險契約"並不是"死亡保險"的契約,而是指與人身死亡有關的"保險契約",所以同樣在第125條至130條中有關"健康保險"條文中,因為也與人身生死有關,所以才加上第130條健康保險準用105條的宣告!
詳細實務上的見解請參考請注意有關紅字部分及"旅行平安保險"之描述)

網路買保險 契約何時成立? --資策會科技法律中心 方翊人法律研究員
http://stlc.iii.org.tw/WEBgais/webg...tlaw/900309.htm

節錄:

4. 線上投保:

目前我國有關保險公司在網上銷售保險的大致可以區分為產物保險與人壽保險二大類。以國內某一保險經紀商的網站為例,其線上投保的流程即因產物保險與人身保險而有不同:

(1)產險:挑選公司、產品-產品報價-填寫要保書-線上付款-遞送要保文件-製作保險單-送發保險單

(2)壽險:挑選公司、產品-瞭解內容-聯絡專門服務人員-製作保險單-送發保險單。而以國內某壽險公司線上服務為例,該壽險公司並不是所有的壽險商品均可以使用線上投保服務,以該網站上所呈現者,僅有旅行平安保險及健康醫療保險可以在線上進行投保。該投保流程簡述如下:

選擇商品-輸入身份字號-填寫要保書所須資料-以信用卡繳交第一次保費-列印要保書畫面-簽名-傳真。再以國內某產物保險公司為例,其有關線上投保作業流程如下:

商品報價-填寫要保書-繳交保費-付款成功收取保單。

經上所述,可以看出目前對於遠距投保的情況,大致可以區分為以下幾種情況。如保險商品須由保險人核保時,則要保人所填具要保書的行為,僅為締約中的「要約」。而如該保險商品實不須經保險人複雜的核保程序,則保險人給予要保人保單號碼時,或是保險人所回覆確認的mail均可認做是保險人的「承諾」,而不須以收到保險單為保險契約成立的意思表示。此時,保險單僅係保險契約有效成立的認明文件。

以目前線上投保運作的情況來看,產物保險中的強制汽車保險,是可由線上直接完成投保程序的簡易商品。而其他須由保險人特別查勘的承保標的,則無法透過線上一次完成投保作業。另外,在人壽保險方面,因為保險法第一百零五及一百零六條規定,由第三人所訂定之死亡保險契約,均須經過被保險人書面承認。本條的立法目的係為避免人身死亡道德危險的發生而設,然而,運用在線上投保實務,則有諸多不便之處。首先,就旅行平安保險這類似的中間性質保險,因其涉及到被保險人之生死,所以,保險單必須有被保險人親自簽名。然而此舉卻造成實務運作上,要保人在網路上填具要保書之後,尚須列印出來簽名寄回的不便舉動。當然,另一方面也造成壽險商品在網上直接銷售的障礙。對於網路保險銷售「書面」的要求,相信在未來電子簽章法通過之後,會是重新檢視的一大時機!
舊 2003-06-03, 08:54 PM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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