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mycai
第八十七條之一要求輸入者只能行非散佈之利用,二手買賣還不會觸法?!
智財局在睜眼說瞎話啊!
更不用說修法之後還成了公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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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修法條文的解釋權在智財局身上,
他要怎樣解釋,立法委員也很難反駁,
所以其他立委無法從條文看出嚴重性,
反正以後修法完成後,法官要怎麼判,
也不是智財局說了就算。
也就是說,目前的狀況對消費者並不有利,
才想從其他方面來著手,
羅委員也說,若不是我向他解釋目前的市場狀況,
他也不曉得原來其中學問這麼多,
而且他說市面上買的一些影音雜誌,
也說三區的做的比較好啊!(他並不知這些雜誌都被代理商收買了)
連羅委員這種資訊接觸較多的立委(他是和春技術學院副校長),
都會有這樣情形,更遑論其他立委會多有見識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