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次有趣多了!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都來了......!
來吧!有受過氣的快一點來!免的錯失上次機會!
以下是他們結案時用法想掩蓋事實!一筆勾消!只是事情還沒解決!就想結案!未免太天真了吧!
X先生:您好!
貴客戶E-mail及網路上申訴障礙無法使用,不應再收費事宜等共九案,顯係當時處理時雙方各有所誤解,經本屬中華電信士林營運處派專人與貴客戶充分溝通結果, 貴客戶已了解並同意結案,感謝台端對電信產業的關心與來函,
並祝平安如意!
部長 林陵三 敬上
如有任何疑問請回信至以下信箱:交通部民意信箱<
[email protected]>
看了以上那一段真是小不爽!只好再通知他們拒絕結案!
有關中華電信涉及嚴重詐騙上級指導機關及本人等事宜,請查辦!!
本人等最後重伸中華電信函覆內容與本人等代表所協商內容與事實有所不符,非中華電信所言之『顯係當時處理時雙方各有所誤解』,若為『中華電信處理時我方等伸告時有所誤解並未層報並給予處理』或『經本公司派專人與 貴客戶充分溝通結果, 貴客戶已諒解並同意結案』我方等尚可研商接受,重伸『本人等非慈濟等慈善機構』亦『無任何法源依據容許中華電信佔用本人等土地』,『若中華電信同意無償提供本人等使用中華電信產品』尚可研商,在中華電信未提出善意解決之事實前,我方等拒絕『同意結案』,並請相關權責單位確實察辦。
另今晚使用中華電信台東地區成功機房ADSL線路無法連接至海外網站,請中華電信台東地區成功機房ADSL線路地區權責單位一併改善。
附件:
監察院92年5月12日第三次覆函
行政院92年5月12日覆函
陳請人等 XXX XXX XXX 92.5.28
----- Original Message -----
From: "陳情回覆信箱" <
[email protected]>
To: <
[email protected]>
Sent: Monday, May 12, 2003 10:11 AM
Subject: 陳情書狀回函
台端等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電子郵件敬悉。經查本案既已向交通部陳情,請靜候其處理,復請查照。
【寄件日期】 THU, 17 APR 2003 22:41:21
【主旨】 轉呈覆陳情編號 [XXX-XXXXXXXXX]使用
[email protected]電子郵件帳號自稱為『交通部長 林
【回覆內容】
第 XXXXXXXX 號
X先生:您好!
貴客戶E-mail及網路上申訴障礙無法使用,不應再收費事宜等共九案,顯係當時處理時雙方各有所誤解,經本公司派專人與 貴客戶充分溝通結果,貴客戶已了解並同意結案,感謝台端對電信產業的關心與來函,
並祝 平安如意!
中華電信公司 敬上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函
正本: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email protected])
副本:XXX君(
[email protected])
主旨:有關XXX君續訴向貴公司申報電信帳務、障礙等問題未獲妥處及占用其土地之管線工程乙案(共五件),請貴公司於文到十五日內查處逕復並副知本局(
[email protected]),請查照。
附X君電子郵件:
XXX君台鑒:
一、 台端等再次申訴與中華電信公司間因線路障礙及舖設管線致土地遭侵占所衍生之糾紛一案,敬悉。
二、 有關 台端之申訴案本會除前已於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消保督移字第920002543號移文單移請交通部處理逕復台端在案外,已再次依法移請交通部處理逕復 台端。
順頌 時祺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敬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書函
機關地址:台北市濟南路一段二之二號六樓
傳真電話:
聯絡人及電話:
受文者:XXX君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
發文字號:會研字第0920012399號
附件:如文
主旨:檢送XXX君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電子郵件陳情書如附件,所陳有關其與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糾紛等意見一案,請惠予處理逕覆,並副知本會,請 查照。
正本:交通部
副本:XXX君、本會研究發展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