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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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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clamation

兒童及少年****易防制條例
第二十九條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
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十二條
 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易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
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易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
,均依本條例處罰。
舊 2003-05-30, 12:19 A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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