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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藍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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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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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在美國吧...台灣根本不可能發生這種判決...(至少現在不可能...)
(一)德州奧斯丁有位叫凱瑟玲*勞勃孫的婦女告贏一家傢俱店得到七十八萬美金
賠償,原因是她在店內奔跑時被一小孩絆倒扭傷腳關節,該小孩不是別人而正是她的
兒子。
那我打球扭傷腳可以跟球場的主人還有對手球員要到一筆不少的錢
2003-05-29, 08:53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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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藍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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