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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er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2
您的住址: 高雄市
文章: 939
提供一個小小建議....
如果要打刑事官司....那就要將當初事故發生時警察所拍的照片送鑑定機關來鑑定過失程度....通常來說應可成立過失傷害....
如果要打民事官司....那請確定肇事者當初是在上班時間肇事的....
如果是...那可一並將肇事者跟他的老闆共同起訴請求他們連帶負起對你的損害...
所以即使肇事者沒錢....一樣可以找他的老闆請求賠償....還不至於說得不到賠償...
只是一旦進入訴訟程序...那就得要花不少心力處理這些事情....
至於你說而且就算輸了要賠錢,他在法院上當然要說好,每個月花到剩幾百來還
再告還是繼續賠錢,照樣花到剩幾百再還---你可以在刑事程序中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只要能在民事程序中拿到確定判決....那就可以取得執行名義...
將來只要肇事者有財產....你就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以上僅供參考....
PS.對於你的遭遇我感同身受---因為我最近也是被車撞了....不過因為人沒事只是車子要送修所以最後也不了了之....
所以如果真的不爽對方的態度....那就去告吧!
至少這樣做也能讓對方日子不好過....
舊 2003-05-22, 09:27 P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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