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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nzcym
當然雙方律師的功力也很重要, 否則美國的陪審團, 法官其實是根本不了解邏輯設計的精華, 也不會去仔細分辨抄襲與相容之間的差異. 除非是邏輯設計中高手, 否則一般陪審團只要是針腳相容就很容易被律師說服, 進而把相容當成抄襲. 有陪審團仔細查看光罩差異的嗎? 有法官真正了解邏輯設計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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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的負責專利案件的法官,
是具有專業背景之後才去學法律的,
所以他們是有能力作判斷的。
這和台灣的法官是純法律背景的為主,
是不太一樣的。
是因為,美國的法律系要大學畢業者才能念。
資料來源,智慧財產局專利組的某位組長(不記得是哪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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