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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kog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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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1
您的住址: 台中市位台灣中部,舊名「大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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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slicer
本來這就沒什麼好爭議的

前面還有些人說什麼有沒有拿到"函",簡直是莫名其妙
我以為只有公務員才那麼八股

今天我如果知道昨天在路上遇到sars病患,自己就應該隔離
難道是政府不知道,沒發函給我
世界上也沒人知道這事
我也就當作沒這事???凡事都要等通知,那大腦是幹麻用的?


他是在明確知道已被隔離的狀況下出門,那就沒什麼好爭議的了
應該直接以殺人未遂起訴


我建議加重罪名為公共危險罪跟在圖書館裡抽煙一樣嚴重
舊 2003-05-04, 01:11 PM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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