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dvdsir
著作財產權人依著作權法第29條所示:著作人專有出租其著作之權利。
但為均衡著作財產權人與物之所有權人的利益
著作權法第60條第1項也規定:「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重製物。」
此稱為「第一次銷售理論」或「權利耗盡原則」
祇要是原版的VCD及DVD
其所有權人將該原版的VCD及DVD出租
並不會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人之出租權
因此
原版所有人對該原版的依法享有合法之出租行為
也不會因為著作財產權人單方面的註明或文字說明
而變成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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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dvdsir兄的指正...小弟忘了提第一次銷售理論的問題...
當然..在合法取得著作重製物所有權的情形下..依第60條是可以出租該重製物的...
但在數位著作的情形..通常並不是以單純買賣的方式進行交易..而是以授權的方式..
讓使用者取得授權範圍內之利用權..而不是著作重製物的所有權..(註一)
所以付出去的金錢..其實是一種權利金..而非買賣重製物所有權的價金..
因此..如未取得著作重製物的所有權..只是取得著作的使用授權..從法律文義解釋..既然沒有所有權..那就沒有第60條依所有權自由使用..收益..處分著作重製物的可能性..只能在授權契約所約定的授權範圍內利用該著作..
註一:最明顯的例子就是一些聯營片...片子的所有權並不是出租店所有..而是代理商..
出租店取得的只是代理商授權出租店出租的權利..
至於非聯營片或一般門�**妎R的片子...也會標示出授權的範圍...一般是不會讓購買者取得重製作物的所有權..
否則..出租店根本就不用跟代理商簽約..直接上一般門市買回來出租就好了...價錢還比較便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