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olden Member
|
TO macrocosm
您的說法有問題
著作財產權人依著作權法第29條所示:著作人專有出租其著作之權利。
但為均衡著作財產權人與物之所有權人的利益
著作權法第60條第1項也規定:「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重製物。」
此稱為「第一次銷售理論」或「權利耗盡原則」
祇要是原版的VCD及DVD
其所有權人將該原版的VCD及DVD出租
並不會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人之出租權
因此
原版所有人對該原版的依法享有合法之出租行為
也不會因為著作財產權人單方面的註明或文字說明
而變成非法
再舉例
電視上大家一定常看到一些知名人士常說的一句對白「我保留法律的追訴權」
各位可想一想這句話有何意義??
在我看來這話屬於「廢話」
為什麼??
因為法律賦予您的追訴權
並不因為您的宣示與否
就有任何不一樣的效力
因為法律賦予您的權利就是這樣
於法有據-----有就是有
於法無據-----沒有就是沒有
講得再多都是廢話
以上供參
__________________
可惡的(遺棄)之黑名單
gipXX21
FXXD
seedXXfer
thrXXghhe
cuXX02
cXXa
XaXXer Yang
saXX-ZERO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