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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vdsir
Golden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2,695
看到大家踴躍發言
個人覺得是很不錯的
但是許多人發言討論時
都犯了主觀認定之錯誤
這部分請大家盡量避免
以免有誤導之嫌

再者
對於法令之解釋或說明
有一個很重要的觀念
那就是要先掌握一些法令"專有名詞的定義"
如此才可以比較正確的說明或解釋法令
否則一些個人主觀之認定或比喻或解釋
則不僅會引喻失當地
甚至是相當離譜地

提供一個網站供大家查詢法令之用
http://law.moj.gov.tw/fl.asp
先掌握一些法令"專有名詞的定義"
以便研析相關法令

例如
上面有人提到"錄音著作"一詞
誠如某網友說到
dvd或vcd應不屬於"錄音著作"之範圍
說明如下
依據著作權法第 5 條所示

著作權法第 5 條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 語文著作。
二 音樂著作。
三 戲劇、舞蹈著作。
四 美術著作。
五 攝影著作。
六 圖形著作。
七 視聽著作。
八 錄音著作。
九 建築著作。
一○ 電腦程式著作。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其中著作又有分"視聽著作","錄音著作"與"音樂著作".....等幾項
另本人經查詢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
http://www.tipo.gov.tw/copyright/co...ht_law_1_11.asp


視聽著作:包括電影、錄影、碟影、電腦螢幕上顯示之影像及其他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 影像,不論 有無附隨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

故dvd或vcd等著作應屬"視聽著作"

以上供參.....有錯亦請引述法令指正之
__________________
可惡的(遺棄)之黑名單
gipXX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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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rXXghhe
cuXX02
cXXa
XaXXer Yang
saXX-ZERO
舊 2003-04-25, 02:51 AM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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