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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avehea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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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1
文章: 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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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popoppo
老兄 所言詫異 合法取得著作物,自然享有該著作物的所有權 依照民法規定,對屬於自己所有的物品,本來擁有使用、收益或處分的權利,應該可以出租

本文出自 經濟部 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search/copyr...no=938&ans=出租

不要把 店家 冠上 " 貪 " 字 在國家法令保護下 公平的商業行為 本來就是合法
不要把 營利當作可恥 依法行事 理所當然 難部不成 做生意的人 都不用 吃飯


這位老兄,在此先謝謝你的指正
還有,在我的發言中,並沒說"貪"不好,而是說要"貪"就得擔負這個風險
如你所說,在國家法令保護下 公平的商業行為 本來就是合法,那何來挨告???
營利並不可恥,只是要保護好自己,奸商奸商,就是這麼來的,無奸不商嘛.....

不過,你可以告訴大家嗎?為啥麼你說的如此頭頭是道,卻還是逃不過挨告的命運
你可以把原因告訴大家嗎? [/B][/QUOTE]

其實 如果經濟部 智慧財產局 的解釋文是真的 那得利還能告 店家 我也覺得
粉奇怪 難道 這解釋文是假的 or 得利 真的粉利害 能為所欲為??????????
 
舊 2003-04-24, 08:15 PM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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