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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avehea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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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1
文章: 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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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Wen_Tan
"特別要再提醒大家的是,如果合法取得正版著作物,是錄音著作或電腦程式著作的話,還是須要先徵求著作財產權人授權以後,才能出租,不可以直接出租。"===節錄自"出租權"

1.依照這一句但書來說的話,VCD及DVD等影音光碟應該也有屬於錄音著作的部分!

2.此外,每一部VCD及DVD影音光碟在片頭時都會放映版權宣告,也有明白說明零售版不得任意出租或公開放映等有的沒的!

3.還有市場上會有出租版及零售版的區別也是有用意的吧!

再根據KWC兄的說法
我有位開電腦門市的朋友,最近發生了一宗官司,希望各位幫忙解決.三年前因為國內市場競爭激烈,所以三年前都會幫顧客代訂一些產品,而後托人從國外帶些進口片子回來服務顧客,而且片數都不多.結果其中有一支片子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賣給出租店!結果出租店挨告出庭時,出租店辯稱是跟門�**妎R.結果出租店出示購買證明,結果今年出租店獲判無罪.廠商因此轉而告門市.由於我在這個版面看到有關這些相關性的一些討論,政府法令不明,經營的門市是屬於開放市場,並不知顧客所買回去是去出租或是去做違法事情請問是否有解決之道?
PS:販賣商品還得事先對客戶做身家調查嗎?這樣我賣電腦給客戶,結果客戶拿去製作販賣大補帖的話,我就是共犯了! @_@"

簡單說來就是:
電腦門市賣"平行輸入之商品"給客戶,而該客戶卻將此"平行輸入之商品"用作出租一途!
這個時候就要從"平行輸入之商品"的合法與否來探討!
1."平行輸入之商品"屬於合法:電腦門市合法,該客戶違法
2."平行輸入之商品"屬於違法:電腦門市違法,該客戶違法

以上拙見~大家討論一下,有誤歡迎指正
挖係 變態怪叔叔


出租權 不是個人想怎麼論定就怎麼論定的 請參考經濟部 智慧財產局的解釋文
http://www.tipo.gov.tw/search/copyr...no=938&ans=出租
VCD及DVD等影音光碟應該也有屬於錄音著作的部分是不對的
舊 2003-04-24, 04:41 PM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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