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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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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兄 所言詫異 合法取得著作物,自然享有該著作物的所有權 依照民法規定,對屬於自己所有的物品,本來擁有使用、收益或處分的權利,應該可以出租
不要把 店家 冠上 " 貪 " 字 在國家法令保護下 公平的商業行為 本來就是合法
不要把 營利當作可恥 依法行事 理所當然 難部不成 做生意的人 都不用 吃飯
我非常贊同這句話,畢竟每個人都要生存
而且廠商還委請律師持搜索票抄店家都沒有搜到難道經過三年了他還可以這樣告嗎?
店家有意要與對方和解但是對方開口就是天價,店家一直很不甘願為了一片要價那麼高
那乾脆來賣盜版就好了,我覺得廠商簽到一片強片根本不用發片賺錢來捉這個就好,反正台灣人都很怕被告而且案子一拖就是三五年誰有那麼多美國時間去跟他耗費那麼多時間就像當初網咖盛行時一樣微軟都不捉,等到市場時機成熟在一起逼迫店家簽版權
或許店家透過關係進平行輸入不可取,但是只要國內廠商有良心一點,品質不要差太多
誰還想會去用網路郵購或是跟店家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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