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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azy D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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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1
您的住址: 南崁
文章: 108
To Kwc君:
依小弟之見,您的朋友是免不了要付賠償責任了
因為現行法規規定,取得著作物之人有出租之權,但沒有出售之權----可是您的朋友還是把光碟給賣了
另外,現行法規規定,您的朋友一次只能對每部電影輸入一片光碟,但看起來您的朋友輸入的數量都是在兩片以上
所以,沒辦法……法律規定就是如此啊
舊 2003-04-24, 01:46 P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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