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coolchet
對我們消費者而言 影響會是如何???
買一區片會有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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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問題要看第
87條第四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而這一款又受到
第87條之1第三款的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前條第四款之規定,不適用之︰……三、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者。」
所以以目前而言,如果您是利用網路向國外購買,或是返國時隨同行李帶回dvd時,而且每一部電影的數量只有一片時,都是合法的。
(但是每部的數量在兩片以上就得吃上官司了……所以團購以現行法規來看,是違法的…)
但是依據現行法規的規定,會造成一個情況,就是您不想保存您的dvd時(不管您是買幾區的都一樣),您只能把它拿來當飛盤射掉,而不能賣掉,因為dvd的散布權還在著作權人或有代理權人的手上,您如果執意要賣掉,那就要有挨告的心理準備
(如果您買的是台灣代理的片子,情況好一點,因為根據第60條,您還可以租人)
所以這次修法時,特別加入了第59條之1,讓消費者能夠將不要的dvd出售、或送人,以此而言,第59條之1不能不說還是具有一些正面意義
第59條之一的條文如下:
「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
但是這一條還是有問題,因為它似乎只解決了三區dvd的買賣、贈與問題,但自外國購入的dvd問題還有疑義(注意其「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之字句),而且,出借的行為仍然不被許可
所以,
1.如果您是購買台灣代理的dvd,除了出借,依據第59條之1,您可以任意出售、出租、贈與該dvd
2.如果您是利用網路向國外購買dvd,因為只有在您同意出錢、且dvd著作權人(或有銷售權之人)同意交貨的情況下,交易才會成立,所以如果您只購買一片時是完全合法的(參照第87條、第87條之1)。而您取得dvd的所在地是ROC境內,所以小弟認為您也可以依據第59條之1,任意出售、出租、贈與該dvd……但是這麼做有風險,因為法官可能認為dvd之所以要分區,就是著作權人刻意要防止dvd被任意散布,所以dvd所有人必須要取得著作權人的明確授權才可出售、出租、贈與該dvd(參照經濟部修正案中所舉之第3例、第4例)
3.如果您是返國時,順便合法攜入dvd(參照第87條、第87條之1),因為您取得dvd的地點並非ROC管轄區域內,所以第59條之1不適用,您若要出售、出租、贈與該dvd時,必須面臨比狀況2更大的風險
關於第59條之1,小弟另在
台灣影音市場大地震也有討論,有興趣的網友可以參考一下
另外,依據現行條文以及修正草案,自國外引入dvd還不是公訴罪,公訴罪的範圍還是只侷限在與「製作盜版光碟」有關之部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