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 Braveheart:
您就是劉老闆吧?先在此為您加油一下!
但是關於您所引用的條文條號究竟有無錯誤一事,小弟再向您說明一下
關於法律條文的格式,可以參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八條:
「法規條文應分條直行書寫,冠以「第某條」字樣,並得分為項、款、目。
項不冠數字,低二字書寫,
款冠以一、二、三等數字,目冠以 (一)、(二) 、 (三) 等數字,並應加具標點符號。」
所以只要法條中有出現一、二、三等數字者,必定為款,而非項
因此您所引用的「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確實是「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而非「第五條第二項」
此點dvdsir兄也有說明
或者您也可以參考一下司法院
第1215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之記錄
以其中第二案(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乃仁聲請案)為例
大法官決議的第一點為: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所以您應該盡快向司法院詢問此事應如何處理
也再次向您為捍衛大眾權益所作的努力致上感謝
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