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j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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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賴兄:
您的熱心與精神令人感動!拜讀您的文章後仔細研究,再觀摩其他釋憲成功案例,確定本案適用法條正確,所述之「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為對正在訴訟程序中之案件而言。「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所指前二項規定者應屬「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與「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二項規定無誤,在此敘明,請放心!再次感謝您的關心。
就緩求統一解釋事,會在五月份完成。當然我絕不錯失任何機會,爭取屬大家應有之權益。最後,煩請只要感覺有任何疑問,請來電:02 27927621或上網大家討論。讓我覺得網路上真是高手與正義之士雲集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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