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lden Member
|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Crazy Dog
如標題,請認識劉老闆的網友幫忙將此文轉寄給他!!
因為他聲請釋憲所引用的法條有誤,可能會造成大法官不受理此案!!
並在此對熱心的網友說聲謝謝!!
------------------------------------------------------------------------------
劉老闆,您好:
小弟有幸於PCDVD見到您的聲請釋憲書,深為您的遭遇感到不平,也同時對您對於捍衛大眾基本權利的執著與勇氣深感敬佩!
但關於您於〈聲請解釋憲法之目的〉中第一段末所引用的法條(…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及第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小弟認有不妥,恐怕會造成大法官不受理此案之嚴重後果。
查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規定如下:
「(第一項)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一、(專屬行政機關提出釋憲之要件,略)
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三、(專屬立法院提出釋憲之要件,略)
(第二項)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第三項)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
可知第五條第二項所規範之聲請釋憲要件為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所專屬,一般人民並不能引用此項之規定來聲請釋憲,否則將會產生第三項所稱,「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之狀況。
依小弟之見,您的狀況似應依據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提出釋憲聲請,為較有理由。(但前提是,您的案件已不能再提出上訴於最高法院)
略(恕刪)
|
條文之引用應該是誤植吧
他所應該要引用的是這一條款吧(如下)
二 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
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
憲法之疑義者。
若是此條款
這條文的確是"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這是挺嚴重的錯誤
收文之承辦人員的確可以因此而退件的
應該是撰文者之疏忽
或是不諳法令條文中"條.項.款"之規定吧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Lcode=A0030708
Crazy Dog 兄的確看得很仔細!
劉兄(老闆)加油!
祝您成功!
__________________
可惡的(遺棄)之黑名單
gipXX21
FXXD
seedXXfer
thrXXghhe
cuXX02
cXXa
XaXXer Yang
saXX-ZERO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