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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azy D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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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1
您的住址: 南崁
文章: 108
緊急:煩請認識劉老闆的網友幫忙!!

如標題,請認識劉老闆的網友幫忙將此文轉寄給他!!
因為他聲請釋憲所引用的法條有誤,可能會造成大法官不受理此案!!
並在此對熱心的網友說聲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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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老闆,您好:
小弟有幸於PCDVD見到您的聲請釋憲書,深為您的遭遇感到不平,也同時對您對於捍衛大眾基本權利的執著與勇氣深感敬佩!

但關於您於〈聲請解釋憲法之目的〉中第一段末所引用的法條(…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及第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小弟認有不妥,恐怕會造成大法官不受理此案之嚴重後果。

查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規定如下:
「(第一項)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一、(專屬行政機關提出釋憲之要件,略)
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三、(專屬立法院提出釋憲之要件,略)
(第二項)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第三項)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


可知第五條第二項所規範之聲請釋憲要件為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所專屬,一般人民並不能引用此項之規定來聲請釋憲,否則將會產生第三項所稱,「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之狀況。

依小弟之見,您的狀況似應依據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提出釋憲聲請,為較有理由。(但前提是,您的案件已不能再提出上訴於最高法院)

另,您於釋憲聲請書中同時提出統一解釋法令之聲請。釋憲案與統一解釋法令案應為兩不同性質之事,合併提出不知是否恰當?

您於〈「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該法條所造成之疑義或爭議性質〉中的第三段:「…同樣的案件最終判決,有公訴不受理、有罪、無罪等三種不同結果之司法亂象。基於請求根本廢除該違憲之法條,可緩求統一解釋事…」建議加入「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而成為「…同樣的案件最終判決,有公訴不受理、有罪、無罪等三種不同結果之司法亂象。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及基於請求根本廢除該違憲之法條,可緩求統一解釋事…」或可更強化您的聲請理由。
(按,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如下:「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但得依法定程序聲明不服,或後裁判已變更前裁判之見解者,不在此限。」但此款之聲請,須於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內為之,否則亦不受理。)

小弟並非法科出身,所以不知您已遞出之聲請書應該是要先撤銷後重行提出?或是可以直接補正?建議您尋求法界人士幫忙,使您的聲請書能更加完善。


大安 並 心想事成
賴益才 敬上
舊 2003-04-17, 03:04 AM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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