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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E WALK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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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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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CGEWAY
.......團購東西會被告.......有網友懂法律的嗎?可以釋疑一下嗎?

販賣仿冒品之法律責任

  據報載美國知名電視節目主持人﹐以隱藏式攝影機拍下我國商家販賣仿冒名牌高爾夫球桿的畫面﹐並透過有線電視向全美播放。其實﹐在很久以前台灣就一直享有「仿冒王國」的「美名」﹐從以前的「ROLEX」、「都彭」到最近的「PRADA及「HELLO KITTY」﹐或許證明我國廠商製造技術精良﹐可以以假亂真﹐另一方面卻也突顯我國國民尊重智慧財產權的觀念十分低落。

  前述所謂「ROLEX」、「PRADA」都算是一種「商標」﹐商標之所以受到保護﹐乃在於商標使用人將其用以表彰自己之商品﹐並也成為消費者認知該商品來源及品質之依據。簡單的說﹐消費者之所以願意花錢購買某種「廠牌」之物品﹐一定是這個「廠牌」代表的品質或服務合於他的要求﹐因此﹐商標在交易秩序上具有重大之作用。我國商標法採取註冊保護制﹐對於已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之商標﹐除排斥他人以相同或近似之商標﹐使用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申請註冊之行政保護外,對於抄襲仿冒註冊商標,侵害註冊商標之權益者,在司法上亦加以保護。

  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意圖欺騙他人,於有關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所以,若是未經過商標專用權人之授權,而於自己製造之商品使用他人註冊之商標(俗稱仿冒品),就有可能構成前述之罪責。雖一般商店未製造仿冒商品,僅是加以販賣,但依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明知為前條(第六十二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亦可能構成犯罪。因此,一般商店應特別注意,千萬不要因為些許的利潤而換來牢獄之災。 . 
http://www.cyberlawyer.com.tw/alan2-2.html

團購伊始就開宗明義講這是香港的仿冒品,這要真的進來了•h大的法律責任跑不掉了•
但是在台灣,所謂違法是只被抓到才叫做違法(這句話是我亂說的),沒被抓到...嘿嘿,其實也是違法•
所以要幹犯法的事,只能悄悄地幹,這次實在是做的太光明正大了•
無怪乎會引來正品代理商的干涉•即便是目前這家所謂的代理商,不管是他有沒有正式的代理權•既然它已經知道有這項事情正在發生中,它還是可以跟司法調查機關檢舉•
當事人的法律責任還是跑不掉,並不因為它是否為正式的代理商•
如果它是正式代理商,h大可能還會面臨民事的侵權賠償責任,除了上述的刑事責任之外•

而目前像一般的正版商或著作權擁有人,比較少用刑事責任來對侵權者作追償動作,因為刑事責任曠日費時,要三審定讞,而且罪刑法定又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初犯非常業犯,刑度可能更輕•
所以一般都用民法的侵權行為來逞罰當事人,以前的判例是在夜市賣盜版音樂帶,每一捲帶子罰五百倍,所以那個商人被罰六億多台幣•
各位應該在常常電腦雜誌上看到M$,又抓到哪一家?罰多少錢?這種的比較有嚇阻力啦•

結論是,這真的是犯法的•所以只能悄悄地.....
PS.我不是唸法律的,再深一點的問題就要問專家了•
舊 2003-04-16, 08:28 AM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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