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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hdv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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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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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cx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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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一造辯論:
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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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仔細看一下,被告沒到庭,判決結果可想而知!!
因為原告申請一造辯論判決,如果被告有到庭,可能結果會有改變!!


以本案法官論述即可發現被告處境堪憐
明明是旅客以行李名義合法攜入
仍斷以其係明知售讓做為出租圖利為由否定之為合法著作權物
一概以原告立場論之
以被告而言其取得dvd該著作權人已取得相當價格報酬
且按比例原則其數量與著作權權人發行量相比微乎其微
法官仍以其經營多年完全未尊重著作權人權利為由申責之
而完全忽視市場自由及人民物權
真正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詞
現今的司法
在美國強權及陳青天強壓下
為求快速結案求績效
已推翻無罪論斷
濫開搜索票
未開偵查庭即快速起訴
迫使被告在以刑逼民的壓力下付出鉅額和解金
否則即快速判決
所以即使被告出庭一樣無法扭轉乾坤
對台灣司法超速倒駛致哀
對台灣立法致哀
對台灣人權致哀
ps:原告申請一方辯論判決
多係認定無法告贏原版使用人
其委託包攬訴訟業者主要在迫使盜版業者付出和解金
對一區業者多採射後不理因為一區業者數量少且付不出合解金
本案法官如此克盡職責
實在是因為積怨太深
見面就殺
因為所有盜版業者在未起訴前都付錢脫身
造成檢警取締上千件
法院一件都沒判刑
版權商則賺上億和解金
所以司法機關成了受氣包
美國才會要求重製行為例為公訴罪
讓盜版業者無法付錢了事
版權商則因即將失去鉅額和解金可拿
乾脆趁著作權法修法加上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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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3-04-09, 05:10 PM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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