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jeff641125
關於自己買回來的R1 DVD可以出租的疑問我表弟的回答是
在著作權法中有第一次銷售理論(或耗盡理論),即著作之原作或重製物,第一次合法出售後,著作權人之權利已耗費殆盡,著作權人不得對出售之重製物禁止他人出售、出租、出借。這在著作權法第六十條:「合著作重製物之所有,得出租該重製物。但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之重製物,不適用之。」亦根據該理論而制定的,惟須注意不得公開播送、放映,此為著作權人之專有權利。
所以只要不公開播送,放映...出租R1,港版的DVD是不違法的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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耗盡理論在國內有些法官覺得適用,有些法官覺得不適用,因此造成被告人有些勝訴,有些敗訴,所以耗盡理論在法官的認知上並不統一!奇怪的是 WIPO都已決議交由各國政府立法決定之,我們的法官居然還能一例兩判,而且還屢見不鮮!真是可悲又可嘆啊,所以你要認為出租R1或港版的DVD是不違法的,那你就要小心了,恐怕遇到混的法官,大家就有的『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