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jeff641125
恕刪
再來是錄影帶、DVD等,即使合法帶回,如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公開播映或放送,但可將該合法重製物出售(非銷售)、出借、出租,
但如果是CD、錄音帶、電腦程式,則例外亦不得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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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在上資訊相關法律時
原本的著作物是很單純的,就是書籍、錄音帶、錄影帶等
但後來科技進步又加入了電腦相關的著作物
這讓當時立法的諸公相當頭大(也許他們大概根本不暸電腦是什麼)
後來聽從相關人等(廠商居多吧)的建議
把一些重製容易的製作物當成特例
書可以出租,因為一般人家裡不會有影印機(犯罪工具)
CD、錄音帶、電腦程式等因為容易Copy,所以被排除在外
甚至有被嚴格要求的傾向(屈服於廠商的***威)
所以Game較不容易利用網路購買的原因在此
現在回頭來看這裡比較關心的DVD
如果有人主張DVD屬於電腦程式
(廣義的說起來它的確是,可利用電腦播放、以數位資料儲存)
那麼未來我們連租都不行
這個情況發生的機率應該是零,除非廠商想要同歸於盡
既然如此,DVD我們可以將他歸類為等同錄影帶的產品
真品平行輸入比較難界定的是「輸入」這個行為
以個人名義購買屬於「輸入」嗎?或者指的是進口、販賣、批發等行為
因此又出現了「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者。」
其實不難看出其實我們的著作權法一直挖東牆補西牆
現今會不會再次屈服廠商的***威,出現DVD的例外條款
前景實在很令人擔憂
而所謂的專業問政,似乎從未出現在立法與修法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