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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關於大家關注的第87條
其第二款修改的理由如下:
修正現行條文第二款,將著作權與製版權分款規定。於第二款規定製版權部分,依現行條文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並刪除意圖營利而交付之規定。
所以第二款變成專門規範盜版品了,只要將盜版品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即使不是為了營利,也算侵害著作權………好像還蠻合理的
A:說到重點了,如果是專門為規範盜版品,那絕對無可厚非,雙手贊成!但在現實的日常生活中著作權官司裡,該條款並不一定作如是解讀,這也是司法蟑螂為所欲為,行斂財之實的模糊地帶,這裡的網友應該比一般人都常聽到誰又把一區片藏起來了,在著作權官司實例中有太多非三區的真品被國內當成盜版品辦,被控方常不堪長期的司法訴訟,最後選擇私下和解賠錢了事!你說怪不怪,真品居然能當盜版品處理,理由是非他們代理下自家所出的產品,皆視同盜版處理,大家說可不可笑!再回來談『現行』的條款如果說是為了對付商家,那麼修正條款中把意圖營利刪除,是不是也隱喻著一般平民百姓擁有他區真品時也將處於人人自為中,所以我們的解讀跟官司現實判例中常大有出入,這也就是模糊地帶,要徹底解決這些惱人的問題,最有效的方法便是開放真品平行輸入,只是有多少人能抵擋的住財團的壓力呢?
增列第六款的理由如下:
增訂第六款,現行條文第二款有關著作權部分移列本款。按一般散布著作之方法不外買賣、出租或出借。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已就出租權加以規定,此次修正亦於修正條文第二十八之一納入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著作之散布權,僅剩以出借之方式散布之情形未予保護;又對於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散布(包含移轉所有權、出租、出借等各種情形)而公開陳列或持有(包括輸出入階段之持有)者,亦有規範之必要,爰予增訂。
哇咧……原來是連「出借」也要管了……天啊,借書、借dvd給別人看也違法喔?!………覺得很不合理
關於最受爭議的第四款,除了應該同時參照第87條之1外,有無構成侵害著作權還應該與第28條之1(新增)、第59條之1(新增)、第65條(修正)做一併的考量
第28條之1是指著作權人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的散布權
第59條之1是指「散布權耗盡原則」,用來調和著作財產權人的散布權與著作物所有權人物權間之關係。簡單的說,就是著作權人將作品賣給某甲之後,某甲要如何處分這件作品他就不能干涉,因此某甲可以任意將該作品任意賣給任何人
如此說來,自amazon網購dvd就不構成侵害著作權了,因為amazon支付金額給著作權人之後就取得了dvd的物權,amazon要將dvd賣給ROC的某乙,著作權人不能干涉
不過這個數量不能太大,因為太大的數量會形成「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的重大影響(參照現行第65條第四款),還是算侵害著作權(所以對同一部dvd辦理團購可能構成侵權,而分別購買應該就不會)
A:不要說團購啦!想要為自己多買一片留著,在修正條款中都有可能讓你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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