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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memberTheTime
訪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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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meidoku
否定,一次就是一次,新聞報導算一次,論擅也算一次,除非有人把你的文章全面引用,到別的地方,否則你的文章沒有移動,就是算一次。

若你認為論擅算長期性公開的性質,我只能告訴你,我家五六年前的舊報紙,現在也還能找的到給你看,你認為新聞、報章算是一次使用,還是長期性?

否定.
報紙的一次, 是當天, 新聞的一次, 也是當天, 雜期的一次, 也是當期(印有發行日) , 因為報紙雜誌上的****及商業效果只有當期有用. 但是論壇的商業效果, 卻是長期可改變的, 所以論壇的一次, 以其日期為準, 就是當天.
不過你我都不是大法官, 你可以不甩我上面所說, 我也可以不甩你所說.
這個時候, 就可以拿出一些著作權法「約定不明部份、視同未讓與的權利」應用之, 這時你再想保護有商業收益的一方, 恐怕會吃虧了.

就實際面來看, 刪文權, 有沒有這東西? 報章雜誌上已刊出的東西要刪掉, 窒礙難行, 我也知道那叫"不可能". 而論壇上的刪除電磁記錄, 可能而且可行,
就可以講刪文權了, 與會員約定的條約中有沒有提到刪文權? 沒有對吧, 這時便可應用第36條第3項「約定不明部份、視同未讓與」應用之, 便可說基於版規聲明與現今法律上, 會員並未讓與刪文權.

或許"刪文權"是第一次聽到, 認為是虛構出來, 但若說是「那是沒有約定好」的項目之一, 也可成立. 第36條第3項條款本來就是解決一些抽象不明的部份,
只能說版規沒立好, 沒想到這點, 致使未獲得會員的"刪文權".

如果未來有更明確的立法, 我想以後那些鎖住"刪文權"的論壇, 將會直接構成一項違法行為, 等著看吧.

引用:
很抱歉,你所謂「智慧財產權均屬於原發表人」這句話,是你自行過當解釋,前面已說明過,站方對你的文章有一次使用權,智慧財產權仍屬於原發表人,但站方不刪除你的文章,跟侵佔你的智慧財產權無關。

不是過當解釋, 那是第36條第3項所要保護消費者所賦予的意義. 站方自己講得太
抽象, 可以說將所有權益奉還給會員. (以保護著作人的角度來看的話)

引用:
仍然是很抱歉,你的文章,也不見置於最上層,但你的文章仍然有法律的效力,你有享有你著作之智慧財產權,不管是否有置頂,所以站長的聲名,在pcdvd裡的任何地方皆有效力,這跟是否置頂無關。

版規聲名不需改變,這在我替你解釋第二條時已說明過了。
因為站長的版規「智慧財產權均屬於原發表人」,並不足以當做,你可以無條件要求站方刪文的理由。

版規聲明不需改變????????????
你知道嗎, 這邊是你的意見中最大敗筆!
這是個非常嚴重、完全錯誤的觀念!


會員的文章不論沈多深都會有法律效力, 但是站方的聲明可不同此理,「系統提供
者的條約聲明, 一定要以顯而易見的方式讓使用者看到」
想想看安裝軟體時, 或是在大型網站如yahoo, 為何會看到一大段聲明??
就是那意義.
為何警察抓到犯人會先宣讀一段他被拘捕時仍有的權利?
總不能說六法全書裡有寫, 嫌疑犯應該知道, 所以就不必宣讀吧?

還好你這種錯誤觀念是你來說出, 而不是站方. 如果是由站方來說的話, 不但會糗大, 並且可能帶來極大的麻煩.
引用:
檢調單位是否有來,站長沒有這個義務告知你,請你自已找檢調單位查明。
而是否全部保留,由檢調單位決定,請自行找檢調單位查明。

各大ISP保存通聯記錄的時效性,是各大 ISP內部的行政法則,這並沒有法律依據,所以站方並沒有依照各大 ISP內部的行政法則,照樣行事的必要。


否定,既然站方有一次使用權,你又提不出,報章跟論擅的不同。
所以「永久侵佔著作」的罪名,只是你個人的妄想而以。
勸你一件事.........

關於「永久侵佔」, 並不是我個人妄想, 是可以推斷的嫌疑(以上面聲明及現實狀況所見, 人人可做出那樣的推斷).
而你覺得不可能會變成永久侵佔是吧?
那你敢不敢以你的虛擬身份meidoku的名義做出下列保證:
「本人meidoku保證站方以"配合檢調單位"名義,扣留要求刪文的會員文章的時限,
決對不會超過1年」(事實上超過半年, 大部份ISP通聯記錄都已消滅, "配合檢調單位"的理由就會不適用了)

你敢不敢做出那樣的保證? 目前看來, 你信任站方不會永久侵佔, 那麼做出那樣的保證吧? 應該輕而易舉吧?

引用:
地球是很危險的,快點回到火星吧。

你該吃藥囉~你以為自己是太空突擊隊嗎?
     
      
舊 2003-04-02, 04:52 AM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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