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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ous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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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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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補充一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二十六章 妨害自由罪

第三百零二條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十七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第三百零九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十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或者在拉扯過程中 , 產生了一些淤清或破皮 , 這個就可以以傷害的部分去追溯 .
舊 2003-04-01, 11:06 AM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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