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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yxsiou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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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2
文章: 21
個人的意見:
1.建議站長修改版規,加註一項規定,使用類似以下的文字:
「在著作權法相關規定的合理使用範圍內,本站有權利保留著作人所發表的文章的內容與形式」,並重新公告版規,周知於使用者,如此可確定著作權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所謂推定保留的權利的內容,使其不及於第一次公開播送權。
2.如此一來,日後發佈著作者,不得任意要求站方刪除其文章,除站方有違反著作權法相關規定的合理使用範圍之情形以外。且站方對文章之管理亦易。
3.至於在修改規定前,如著作權人要求刪除站方其著作,依著作權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之旨意觀之,應肯認其請求。
4.版規所謂「智慧財產權屬於原作者」,應指「著作財產權歸原作者」之意,並非前文所指「歸還其第一次公開播送權」之意,不可不辨。

以上建議。
筆者才疏學淺,望方家指正。
舊 2003-03-31, 10:14 PM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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