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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最後戰役∼
文章: 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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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RememberTheTime
沒有這個約定, 則視同未讓與.

現行法律比較保護著作人, 而不是生意人.(以智財權這方面來說的話)


您在站上所公開之著作 , 由於是您自己所為之行為 ,
站方管理人員只是單純的不刪除 ,
且未將您在站上所公開之著作 , 做其他用途 ,
其不刪除的行為就不是智慧財產權規範的範圍了.
舊 2003-03-31, 05:18 PM #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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