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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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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自己的購物權益

學子用法:大學生“告倒”家樂福超市
購物遭懷疑顧客法庭去說理 大學生“告倒”超市

人民網北京2002年1月17日訊 由於被超市保安誤認為偷換商品條碼,深感受辱的大學生萬某一怒之下將瀋陽家樂福超市告上法庭。昨日記者獲悉,瀋陽市瀋河區法院已對此案作出判決:被告“家樂福”到原告萬某所在學校向萬某賠禮道歉,同時賠償其交通費115.3元,精神撫慰金2000元。

萬某是瀋陽航空工業學院的學生。2000年12月8日,萬某和同學一同來到瀋陽家樂福超市有限公司北站商場(以下簡稱“家樂福”)購物。在超市中,萬某看中了一種男拼色套衫,這種套衫雖然款式大致相同,但有的標價99元,有的標價39元。萬某挑中了一件39元的,並在收款處付了款。就在他轉身要走的時候,超市的一名保安將其攔住:“這套衫是賣99元的,你把條碼換了吧!”年輕的萬某頓時一愣:“標價就是39元呀。”說話間,周圍的顧客紛紛向這邊投來詫異的眼神,有的還低聲議論起來。

盡管萬某一再據理力爭,但還是被保安“請”到了辦公室。在辦公室裡,萬某剛買來的套衫被翻出來拿去校驗。校驗結果表明,條形碼並未被更換過。保安對此的解釋是電腦出錯了。但萬某對這個解釋並不滿意,“在眾目睽睽之下懷疑我偷換條碼,又把我帶到辦公室審查,結果一句‘電腦出錯了’就完了?商家還懂不懂得尊重消費者的人格權?”氣憤的萬某當即要求超市賠禮道歉並對自己的精神損害進行賠償。但超市方並不同意萬某的要求。

於是,萬某一紙訴狀將“家樂福”告至瀋河區人民法院,狀告“家樂福”侵犯其名譽權、人格尊嚴權和人身自由權,要求其賠償自己的交通費115.3元及精神撫慰金兩萬元。在庭審中,“家樂福”辯稱原告所述與事實不符,該超市既沒有侮辱誹謗原告,也沒有強制原告,而且“如果原告沒有更換條形碼,保安也不會找原告調查”。

但是,經法院審理查明,萬某並沒有更換商品條碼。法院認為,公民的人身權受法律保護,被告“家樂福”在其工作人員未查清貨物價格問題的情況下,對原告進行人身限制和審查,做法欠妥,客觀上實施了侵犯原告人身自由權和人格尊嚴權的行為,應承擔民事責任。被告的行為以及原、被告之間的爭執在一定範圍內給原告造成了不良影響,但鋻於被告給原告造成精神損害的情節較輕、範圍較小,故隻判處其向原告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撫慰金2000元。(責編:文松輝 《時代商報》供稿(記者李欣悅通訊員高璇))


今天去家樂福買東西
並未購物離開賣場時 一個警衛過來要翻我的購物袋
我未同意他就開始翻了 我很清楚的告知他
我沒有答應喔 他還是繼續翻他的 翻完以後還瞪我一眼再離開

我在剛才已經準備好自訴狀 並告知對方安全課課長
第一 我人在賣場裡 若對方質疑我偷竊他可以存證搜索並不需要
我同意 那如果未有偷竊之實我方可提出告訴

第二 並未清楚告知 物品之所有權在我 未經我本人同意
即行搜索 是侵權行為

維護權利是簡單的事情 對買賣關係的雙方都是一種再教育
     
      
舊 2003-03-31, 03:15 P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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