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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memberTheT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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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夜梟
著作財產權人投稿於新聞紙、雜誌或授權公開播送著作者,除另有約定外,推定僅授與刊載或公開播送一次之權利,對著作財產權人之其他權利不生影響。
您文章都看一半的嗎? 看清楚這兩段了嗎? 怕你看不清楚特別標註一下...
第一、或授權公開播送著作者: 表示並不限於新聞紙、雜誌, 而是通用於所有公眾媒體
在你按下"Submit Reply"時, 即表示你授權公開播放, 所以並沒有什麼未議定...
第二、一次: 是一次喔!!!不是一天!!!一次和一天您應該分得清楚吧!!!
我想你的文章po出來之後, 難道有人將他作二次的使用嗎? (會有嗎?)
沒有的話, 還有什麼好爭議的...
第三、前面提過了, 智慧財產權是您擁有的沒錯, 可是PCDVD卻擁有一次使用權
使用權和智財權您分不清楚嗎? 就好比我買了一本書, 即使我把書拿來折紙飛機
也是屬於我的使用權, 就算你是智財權擁有者也無權過問...

ps.我並不是什麼法律專家, 只是感覺最近7嘴8舌區變得很亂
實在不想再看到這些狗屁倒灶的東西, 所以特意去智財局找了一些資料罷了...

很抱歉, 在版規中寫的是「智慧財產權均屬於原發表人」, 個人解讀是其將「公開播送權」又奉還給著作人, 誰叫當初要這樣寫? 不清不楚的, 那就只好祭出第36條第3項應用之吧~

論壇上的一次, 和報章出刊、新聞播放的一次, 是不同的, 有多不同?? 這就是約定不明之處, 於是第36條第3項便可再應用一次.

而且報章新聞還有稿費, 稿費也是有法定行情的喔, 這裡可沒有, 沒稿費的話, 屬約定不明之處, 36條第3項再應用一次.

報章雜誌新聞播放, 僅授與當期(當時段)的播送, 為當期(當時段)帶來閱讀率(收視率); 但論壇具有長期性, 版面上的****時常更換, 論壇的一次播送是否有這麼長期性,
屬約定不明之處, 著作人又被36條第3項保護一次.

而今天若站方以非公正評判收回會員權利, 會員便可對等地收回其公開播送權. 要回收兩造皆同步回收~ 要我停權,可以, 看是要依我要求收回播送權, 或是將稿費的部份算清楚吧.
舊 2003-03-31, 02:55 PM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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