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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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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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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財產權人投稿於新聞紙、雜誌或授權公開播送著作者,除另有約定外,推定僅授與刊載或公開播送一次之權利,對著作財產權人之其他權利不生影響。
您文章都看一半的嗎? 看清楚這兩段了嗎? 怕你看不清楚特別標註一下...
第一、或授權公開播送著作者: 表示並不限於新聞紙、雜誌, 而是通用於所有公眾媒體
在你按下"Submit Reply"時, 即表示你授權公開播放, 所以並沒有什麼未議定...
第二、一次: 是一次喔!!!不是一天!!!一次和一天您應該分得清楚吧!!!
我想你的文章po出來之後, 難道有人將他作二次的使用嗎? (會有嗎?)
沒有的話, 還有什麼好爭議的...
第三、前面提過了, 智慧財產權是您擁有的沒錯, 可是PCDVD卻擁有一次使用權
使用權和智財權您分不清楚嗎? 就好比我買了一本書, 即使我把書拿來折紙飛機
也是屬於我的使用權, 就算你是智財權擁有者也無權過問...

ps.我並不是什麼法律專家, 只是感覺最近7嘴8舌區變得很亂
實在不想再看到這些狗屁倒灶的東西, 所以特意去智財局找了一些資料罷了...
舊 2003-03-31, 02:29 PM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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