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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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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b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最後戰役∼
文章: 229
Thumbs up 這個也很棒啊!!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RememberTheTime
很抱歉, 1.這不是新聞紙、雜誌;2.播送一次權是當天, 時效已過;3.版規中寫的是「
智慧財產權屬於原發表人」,意即將權利又奉還給原發表人;

什麼? 找不到相關規定?那看這個吧:
著作權法第36條第3項規定,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
也就是說, 有什麼規定沒講清楚的, 就當作是著作人未授權囉~ understand?
(這段聲明算是蠻保護著作人的)


不錯也∼
舊 2003-03-31, 02:00 PM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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