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夜梟
根據著作權法第41條--
著作財產權人投稿於新聞紙、雜誌或授權公開播送著作者,除另有約定外,推定僅授與刊載或公開播送一次之權利,對著作財產權人之其他權利不生影響。
意即PCDVD所擁有的是你當初po文時所授與的一次使用權, 而非版權
版權當然還是你的, 你仍然可以將你的po文挪作其他用途
但你卻沒有權利取回該文的一次使用權, 除非PCDVD要將你的文章作其他用途
(依你的情形不太可能吧!!!), 否則和你之間應該沒有版權的問題存在...
|
很抱歉, 1.網路論壇不是新聞紙、雜誌, 且是可消除之電磁記錄;2.播送一次權是當天, 時效已過;3.版規中寫的是「智慧財產權屬於原發表人」,意即將權利又奉還給原發表人;
什麼? 找不到相關規定?那看這個吧:
「著作權法第36條第3項規定,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
也就是說, 有什麼規定沒講清楚的, 就當作是著作人未授權囉~ understand?

(這段聲明算是蠻保護著作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