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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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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Sonar
希望大家不要再吵了,可以以更和緩的論調來討論
我想這個公訴罪是針對公司及行號所設的(也包括夜市及網路泡麵)
但還不至於針對個人,我想說的是只要你沒有商業行為(金錢交易或用在獲利
生財)一般還不會找上個人除非上網開FTP讓人下載版權軟體被網路警察盯上
還有一點就是個人沒有錢賠,但公司有或盜版商有錢可以賠。


這樣說好了,自從某法務部長XX南與X軟公司達成某種協議後,對於這種喪權辱國的是都幹的出來的法務部長,還有啥好說的,表面說是針對某某違法的商人,但是法律的解釋卻不是如此,不過又是說一套作一套的愚民政策罷了,真正執行的時候,大家的皮就繃緊一點,不要忘了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絕對不會只針對企業或是盜版商,不要忘了這可是"公訴罪",當警察缺乏業績的時候,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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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war is crates by fear and gap.
舊 2003-03-28, 08:54 PM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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