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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售盜版,改公訴罪

http://tw.news.yahoo.com/2003/03/26...es/38937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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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售盜版,改公訴罪

【李祖舜/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上午通過「著作權法修正案」,將重製與販賣、出租盜版光碟的行為由現行的告訴乃論改為「公訴罪」,對於為銷售或出租而盜錄盜版光碟的重製常業犯,則提高其刑責至最高五年有期徒刑、而罰金上限則大幅提高至新台幣八百萬元,至於其他罰則的罰金亦依比例調高。

 修正案中也特別提高法院酌定民事賠償的上限,明定對一般侵害民事賠償上限調高為新台幣一百萬元,至於情節重大的故意侵權行為,民事賠償金額上限則提高至五百萬元。

 不過,在修正案中仍保障一般企業合法經營或學生合法利用的權利,訂定「合理使用」規定做為調和,使相關合理使用的重製行為不致犯法。而如果不符合理使用而不慎觸法,發生著作權侵權刑事責任時,則仍屬告訴乃論範圍。智慧財產局組長陳淑美表示,學生只要在合理範圍內下載MP3或影印書籍資料供自己使用,都不算侵權行為。

 此外,在修正案中也明定「暫時性重製」屬於「重製」之範圍,並增訂「重製權」的排除規定,使得一般網路瀏覽或合法使用著作行為,不必獲得著作權人同意。未來在網路上或影音光碟機中收看影片、圖片、文字或聽音樂都不會違法也不會侵權。

 至於過去在夜市經常發生的「良心筒」販售盜版光碟行為,在修正案中也增訂反制機制,明定司法警察得於侵害著作權之行為人逃逸而無從確認時,就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逕為沒入或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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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不是表示,只要公司不爽去按鈴申告(或假裝是路人檢舉,發個EMAIL),一切費用都是國家負責,公司只要負責收賠償費即可的意思呢
     
      
舊 2003-03-26, 06:34 P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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