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DanFang
3. 假如不可以的話, 那這位委任律師到底代表何方? 既非原告亦非被告, 那豈不是成了變相的公訴罪? 民法之告訴乃論意義何在?
|
好像是大前年【2000 年】
環視多媒體公司及全民電通指控吳子嘉未經環球電視台董事會同意,涉嫌與李敖勾結,以公司款項購買「李敖大全集」,金額達37XX萬元,並將李敖的主持費由每月約一萬元,提高到每月4XX萬元。兩家公司認為吳、李兩人有掏空公司,侵占公司資產之嫌,而提起業務侵占的刑事告訴。
大前年業務侵占是刑事告訴呀。
這事兒,李敖的網站上有寫呀
至於國民黨的委任律師究竟告宋什麼?小弟並不清楚.....小弟正在研究online game 口袋情人怎麼玩.......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DanFang
突然想到陳總統最近提到的興票案再度進入司法程序衍生的問題(我無意討論政治...請討論法律面...)
後來澄清的結果好像是說是因為國民黨的委任律師提出新證據所以不得不重新調查云云...
我想問的是:
1. 假如原告根本不想追究了, 委任律師有權繼續追究下去嗎?
2. 假如可以的話, 難道所謂委任的意思就是律師可以不顧委託人意願自作主張?
|
國民黨的委任律師自認法益被宋侵害,當然可以告宋........
好像也是大前年【2000 年】
立法委員張俊宏委託律師向台北地院遞狀,指控作家李敖於環球電視台節目中公然誹謗他,並公布其住家電話及地址,鼓動聽眾電話騷擾,已侵害他隱私權,因此對李敖提起民事求償求償一千萬元。訴狀指出,李敖於大前年三、四月間在環視主持的「李敖挑戰」節目中,虛構事實,指張俊宏曲從連方瑀及國民黨的意思,意圖「消滅」環球電視台。並公布張的住家電話、住址及大哥大電話號碼,鼓動聽眾打電話或寫信至張俊宏家中騷擾,張俊宏為此對李敖提起民事求償官司,求償一千萬元。
這樣子就民事求償一千萬元。
這事兒,李敖的網站上有寫呀
國民黨的委任律師如果自認法益被宋侵害,不知道告宋多少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