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關於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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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ger5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1
文章: 38
如果!

如果:一區可合法出租...
如果:著作權法能增修一條1)凡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事實、(2)著作權人以不平等契約方式約束對方、(3)有壟斷市場之行為或事實、(4)著作權物第一次發行時,消費者未能以支付其發行或銷售價格於一般消費者市場取得者、(5)著作權人有以契約或其他約定方式將二項以上之著作權物共同銷售予特定之對象...有以上情形之一者,該著作權物不在本法(著作權法)之保護範圍內!
如果:屬於影音類之著作權物發行時,若所提供予出租業者之價格與內容與所提供於一般消費大眾不同時,該發行條件及內容應彙報各地影音同業商業公會審議通過後,報備政府主管業務機關及公交會後,使准發行!
以上現在純屬:"如果",若能成真...台灣消費者有福外,影音業者、發行商也可能邁向良性互動、公平競爭與認真做好商品品質及合理訂價!否則唾罵、抗議實在對發行商一點效果也沒有!(尤其在台灣這種官商加上檢警的"依法"配合,實在是....)
請不要以為這種現象只會不利出租業者,我們一般消費者也是間接待宰羔羊!說更進一步,連台灣發行商最後都可能得不到多少好處!簡單說就是台灣人權益全部都受損!真正得到好處可能是老美吧!影音市場金額有多大?!天文數字喔!
有心人,不知有沒有聽過美國有一個好像叫做"派拉蒙判例"的?值得我們深思!
過路人跟著仗不平!大家加油!台灣人加油!
舊 2003-03-01, 06:20 AM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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