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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店的存活率與辛酸-2
再次舉發得利的惡行...
據說(百分百消息)去年得利剛代理博偉影片單支買斷(對店家)之簽約時用了一種下三濫的手段對付店家,就是拿著合約到旗下的簽約聯營店家採用威脅恐嚇之法...說假使不簽約,到時發某某片時發生任何不愉快自己看著辦,別怪我們,當時正好逢刀鋒戰士2/獵風行動/針鋒相對...等片發行,假設原本該配給店家10支的刀鋒戰士2可是真正給的卻只有1支,等過了1~2星期後才給卒其餘9支,你想這樣店家如何做生意,已經和他們簽了約了,又要受他們這種威脅...要你再簽其他合約,不簽就用一些手段讓你就範,這算哪們子的上市公司啊!一個爛合約要8萬塊裡面只有5~6支的強片,試想店家要如何生存....
順便告訴你們...一些小知識
著作權法第60條-凡是合法購的之合法真品著作權物,購買人的以出租,交換,販賣之.
所以出租外面買來的直銷版影片物品並不違法...換言之每個人都可以將影片出租.
再來...
平行輸入的單一著作權物一個人可擁有一樣只要沒有謀利之事實就不算違法.
換言之燒錄片也是...
只要你燒的著作權物(管他是什麼死人骨頭)只要沒有謀利之事實就不算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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