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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1
文章: 271
提供一個公用地役關係的判例作為參考

判例字號:86年台上字2622號
資料來源:司法周刊 第 867 期 3 版
要 旨:私有土地,若實際已供公眾通行數十年,成為道路,其土地所有權縱未為移轉登記,仍為私人所保留,其所有權之行使,仍應受限制,應認為已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存在,土地所有人固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之目的而為使用。惟公用地役關係之對象,係不特定之公眾,且亦不以有供役地與需役地之存在為必要,其本質乃係一公法關係,與私法上地役權之性質不同。而民事訴訟法則係當事人得向法院訴請以判決保護其私法之權利,故當事人不得本於公用地役關係,於民事訴訟請求土地所有人不得有妨害其通行之行為,而僅得請求地方政府以公權力加以排除,如有爭議應循行政爭訟程序處理之。
參考法條:民法 第 787、854 條、民事訴訟法 第 24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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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2-07-20, 04:08 AM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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