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sic Member
|
原本一塊地被擴寬道路,政府把它分兩筆地號.前既無補償,至今亦無賠償,
其中一塊地目變為道,就是上述私有地,我認為裁罰有爭議之處.
去年原本兩車道,改為四線道,道路兩旁增劃黃線.為之不平是只劃一段,
(因有志明停車場),變成不能停車,不然旁有停車場也協調一下,
讓公益犧牲土地所有人停車.不是照樣收費,後也就沒辦法停.
直到先前只是暫停,10點多被開黃單,又非交通尖峰期,不然也鳴笛一下,
就在門口被開單,向監理所申訴,採用警察局引用交通部(74)...解釋函
難到就無公義可言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