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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法律時事
林家現在可以向台灣的法院對張志揚的家屬提出刑事、民事告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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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人犯罪你去告他的家屬,這種行為比恐龍法官還誇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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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日本正在處理的刑案,甚麼時候或情況會變成台灣管轄,我不清楚,請熟悉的朋友解說了 但是如果這個案子由台灣法院管轄的話 除非林家有甚麼證據證明張家有參與這個殺人事件,或者有證據顯示張家協助張嫌逃亡或者掩蓋證據,不然告不太到甚麼的 另外我記得,刑事告訴會是檢調去告,民事則是家屬的可以告的,兩者可能不同 還有,能不能告也要看這個案子是確定張志揚的確是兇手,現在這個案子,雖然說看起來他是兇手的機率很高,但在法律上,張志揚現在仍然只是嫌犯,而非兇手 不過隨著他的死亡,可能這個案子張志揚就停留在嫌犯階段,如果日本檢方都無法有更進一部的證據或者有其他關係人,這個案子可能過一段時間就會結案,變成懸案這樣... 當然我還是要強調,我這樣說並非說張志揚絕對不可能是兇手,的確很多證據指向他,他最有可能是兇手,但在法律上,他頂多就是嫌犯而已 所以說,他自殺沒有解決問題,反而製造更多問題就是這樣 我的法律知識大概了解是這樣,有錯要指正或要補充都歡迎 |
連坐法
您還活在清朝是吧 :shock: 穿越時空辛苦了 |
台灣不是屬地主義嗎? :confu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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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供參
刑法 第 7 條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 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第 271 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訴訟法 第 252 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一○、犯罪嫌疑不足者。 民法 第 187 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 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 ,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 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 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 一部之損害賠償。 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 害時,準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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