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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制≠無限制加班 也是要給加班費
更新日期:2010/12/23 09:25 記者葉小慧/台北報導
「責任制」原本應該是不受固定上下班限制,完成自己任內工作即可下班,不需打卡的工作制度,曾幾何時,卻變成「上班打卡、下班責任制」,結果甚至導致勞工過勞死。勞委會勞動條件處長孫碧霞建議,勞工第一時間應向主管反應,若溝通無效,可向所在縣市主管機關勞工管理局陳情。 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責任制並不違法,但有特定的行業與職務,比如銀行業經理職以上人員、系統研發工程師、保險業務員、家庭幫傭、工地監造人員等,亦即符合「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監視性或間歇性工作」,以及其他性質特殊的工作,都可適用責任制。 孫碧霞強調,所謂責任制,是因工作性質關係而另行約定的勞動契約,工資、工時由雇主與勞工雙方議定,明定每月最高工時、加班給付標準,不得低於基本工資,而且必須向公司所在地縣市主管機關勞工管理局,或是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加工出口區管理局等核備。 責任制不等於無限制地加班,同樣受到勞基法工時規範,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周工作不得超過84小時;如果需要加班,連同正常工時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此外,雇主也不能拿責任制當理由,要求勞工超時工作,或任意在假日出勤,一旦超時工作,雇主必須發給加班費。 |
重點是罰款吧
違反的廠商重罰六萬嗎 :tu: |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董仔 : 林杯沒在怕的 , 加班費免想 , 林杯不會給 , 罰單小菜一碟 :D |
有幾間廠商願意遵守這規定? :stupefy:
---------------------------------- "勞工第一時間應向主管反應,若溝通無效,可向所在縣市主管機關勞工管理局陳情。" 跟主管反應無效就跑去陳情 公司第一時間聯想到的兇手就會是你 :jolin: 又有多少人敢去陳情? :think: |
沒擔當的機關,說的話跟屁沒什麼兩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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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錢事小, 給薪事大
雇主當然選容易的一邊... |
引用:
這機關 只有一張嘴 而已.... |
規定從來沒改過阿,過去都是主管機關跟資方的"和諧"的默許行為,現在講出來是為什麼?還不就是有民怨,為了選票,但執行呢?你們勞工的事情阿,檢舉被資方挾怨報復是你勞工的事情,再者資方有太多方法去規避法規了,比如說我以前任職的公司每個月都要求我們報八小時加班,加班費就是你薪資的一部分,實際呢?就是要你工作到昏天暗地,加班加到死,然後扣除假報的加班費跟加給,名目上的薪資低的可憐,勞保費又可以少報,這樣公司兼顧了多重好處,賺到廉價勞工,又是誠實(宣稱啦)給加班費,不會被罰。
主管機關要真的解決勞工被壓榨的問題很簡單阿,把罰款提高,一違規就一罰,然後學環保署環保局跟國稅局阿,找一堆公務員跟業餘抓耙子去抓阿,抓到分獎金,很快就解決了。 不過不可能吧,官員心理想的絕對不會是人民,自己的官位跟利益比較重要啦 :jolin: |
這單位的績效是這樣達成的啊.....真的想表現有做事的樣子。就努力把勞基法該修正修正與補強的地方送立法院,再訴諸與論加快修法通過。這才叫做「有.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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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月開始按月跟HR要出勤紀錄。
等離職的時候一起討回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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