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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有關法律疑難雜症討論串
最近開始在研究法律刑法
覺得生活充滿了法律,一不小心就會觸法 背負刑責,生活法律;法律生活 懂得多點法律,保護自己,也算也是功夫的一種 有病治病,無病強身~ 希望大家有任何問題可以上來討論與研究!! :like: |
藥事法
第65條:非藥商不得為藥物****。 第69條:非本法所稱之藥物,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 而網路上所有的網站都被視為公開媒體,所以不能討論藥物療效與副作用,也不能講哪些食物有改善身體的功能。 |
第 24 條
本法所稱藥物****,係指利用傳播方法,宣傳醫療效能,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之行為。 舉證責任在政府,如果客觀上沒有牟利行為, 單純討論應該沒有違反,不然怎麼會抓不完。 :stupefy: :stupefy: |
引用:
最近就有些部落客被告了... 就像很多小店不知道店內不得播放電視電台等的聲音,因為還沒被取締過而已。要不然你以為各大賣場幹麻一直播自家廣告。 |
我覺得還是要有具體案例才能比較容易判斷,
比如說 有可能是因為有人去買了那些所謂有醫療效能的東西,而受騙或是身體上受到傷害了, 而向有關單位檢舉,這種情形客觀上就有一個可能性是因為買的人經過你的宣傳然而去購買, 這樣就有達到招攬販售的行為,舉證上宣傳的人跟販賣者(可能是同一人也有可能是不同人)的關係還是要釐清,不然法條上文義範圍這麼大,沒限縮解釋的話,是很離譜的.... |
引用:
那你開個部落格介紹幾個藥品,我幫你檢舉看看。 |
噗,你要醬子定來定去,我有什麼辦法XD...
如果你有覺得這樣抓來抓去,是合理還是不合理的情形倒是說出來看看呀XD |
引用:
這是真實發生的事,你真以為我在打嘴砲啊... 我自己覺得不合理,但法律沒修改之前,政府機關就是可以依法行政。(我還沒講非法行政哩) 要不然alberchen為何會說:覺得生活充滿了法律,一不小心就會觸法 |
我沒有以為你在打嘴泡呀,因為文字意義上確實有包括在呀。
因為那些都算是事前管制呀,如果說有些人用了什麼什麼東西感覺有用,就分享了。 那麼政府機關認為這是非藥物卻宣傳有醫療效果,就抓你,但是經過調查, 根本只是單純個人經驗的表述,目的上也沒為了要販售,不覺得很離譜嗎? 我覺得在解釋這些條文上面,有一些是不成文,只是沒有遇到過, 所以我不知道怎麼樣精緻化,不然的話就沒有討論的空間了。 |
我覺得不能在公開場合播放電視或音樂這個規定真是很機歪
現在去賣場都是一直播自家的****歌曲一直播一直播~~聽都聽煩了。 版權很重要,但現在真的是做得太過頭了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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