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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說的真郝聽,到頭來是一場空
可以讓我貼一個問題嗎,
沒丟案子給勞工局問問題,只問勞動檢查會有時效性嗎,避免勞工朋友的等待,造成公司拖越久才改善,勞工越扣越多錢,勞工局說:本局為保障勞工權益,派員實施勞動檢查,秉持依法並主動、積極的態度處理事務,期能提供民眾最好的服務,如勞工發現公司有違法行為,除可向本局相關單位反應外,亦可提供公司相關違法事證,以利本局更快速完成檢查程序。 請問事實是這樣子的嗎 以下是真實案例,某勞動檢查案,勞工局拖一個月才勞動檢查(試問這看的出來勞工局有主動積極嗎),派員前往檢查,負責人不在公司就直接回來(試問這有積極檢查嗎,勞動檢查又沒規定負責人不在公司不能檢查),隔天發勞動檢查公文,而且被政風處查到檢查紀錄上面寫電話訪談"負責人說我之前已經開過會,幹麻還要去一次勞工局說明案情""之後政風處不承認有回過這內容,也不承認勞工局沒有說拿開會理由算規避稽查,而沒有依法開罰公司的行政疏失",然後公司就不給員工資料,勞工局沒查證拒絕受檢(試問有秉持依法行政嗎),也沒再派員前往檢查,隔20天又發一次勞動檢查公文,公司只給出勤資料,這段期間勞工有提供資料給勞工局,這時,第2次發文再隔一個月,勞工局才再派員檢查,結果公司鐵門拉下,之後被告知公司解散,勞工局宣稱是自己發現的,宣稱他們事先不知道公司會倒閉(然到勞工局不知道檢查時間越久對勞工越不利嗎,說不定因有提供了證據,勞工局才能順利完成檢查程序.所以再派員一次去公司檢查),然後勞工局欺騙民眾說公司解散主體已不存在需終止勞動檢查動作(試問這服務品質好嗎),之後再發問,勞工局才說解散了又發一次公文,也不說實際情形是怎樣,只有說如有規避稽查會被重罰,隔4個月罵到政風處,政風處不承認公務員有行政違失跟疏失,就用一些裡由,來替公務員解套說法"還說你有先開過會所以後面的檢查動作不需保密勞工身分",不甘心向勞工局的更上級陳情,再隔一個月,勞委會才主持公告,要求勞工局要求所屬改善,因把握時效性,並請勞工局說明該公司法人存續與否在繼續檢查下去,後面就不知道勞工局有無繼續檢查,就算問了也不給人答案,只會說是個案子,請問給了案子又怎樣,已經於事無補,勞工局的科員會不會更不爽勞工,亂陳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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