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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去應徵打工,請問薪水這樣算合理嗎?
今天去應徵某連鎖速食業者的工讀生
在填履歷時上面寫 由雇主代繳所得稅,薪水會扣6% 勞保的部分 雇主出80%我出20% 請問這兩個規定是合理的嗎? 謝謝∼ |
引用:
合理,都是按規定來,記得明年要報稅,可以退回來的 |
兼差還是拿現金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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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退新制來說,最好還是有繳勞保比較好,如果你還在台灣工作的話,這時候的年資會加入以後的年資來計算.
當然,前題是那個時候台灣還沒有被賣了 |
在填履歷時上面寫
由雇主代繳所得稅,薪水會扣6% 勞保的部分 雇主出80%我出20% 那6%應該是原雇主應提播的勞退金,勞基法是寫這6%應獨立於薪資以外由雇主全額提播。 勞保費依法是政府10%、雇主70%,你20%。 以上資料勞基法都有寫。 所得稅申報則看你打工的場所是啥性質行業的。一般餐飲業是報出你的薪資費給國稅局後,你的所得歸於撫養你的親屬名下所得,由撫養你的親屬為納稅義務人,雇主無代扣所得稅之理。除非你沒有中華民國國籍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例外 |
引用:
建議您再看看相關資料.... 個人所得就是個人所得,並非歸於撫養人名下所得,當為被撫養人時,僅是撫養人合併申報薪資所得,沒什麼"雇主無代扣所得稅之理" 先不論撫養親屬人數... 月薪固定所得應稅所得超過54500,公司依規定一定要代扣所得稅 而未超過54500者,公司"可"不代扣,但員工仍可要求公司代扣 如果非固定所得(如年終獎金.三節獎金...)*6%超過2000者(意思就是當天非固定所得超過33,333)那公司也一定要代扣所得稅 今年三月,財政部匆匆通過固定所得與非固定所得應合併以月計算的政策,後來不到二個月又回歸舊制 代扣所得稅就是代扣所得稅,勞退金就是勞退金,二者是完全不同的東西 代扣所得稅一般大多依薪資扣繳稅額表 來代扣,但財政部的公告也僅以法定扣繳薪資來提供,所以應稅所得不到54500者,大部份公司不會代扣,若代扣有些則是以10%,有些則以6% 這個金額會顯示在公司提供的扣繳憑單之上(己繳稅額) 若年度算下來,己繳稅額大於應繳稅額,那就會退稅(差額) 如果樓主公司是很明確說是代扣稅額,最後反而是勞退金自付,那就是很明顯的詐欺行為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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