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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台商繳過大陸所得稅可以回台灣扣抵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322/4/vu6a.html
行政院會即將送出修正案到立法院審查,讓大陸台商繳過大陸所得稅可以回台灣扣抵,引發會計師界的批評聲浪,主張行政院歧視在大陸以外國家的台商,台商可以打憲法官司,告政府的不公平待遇。 大陸從今年開始,對股利匯出要扣繳一○%,行政院擬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二十四條中增修一項,台商在大陸繳過的營所稅可以回台抵減所得稅。目前大陸營所稅率二五%,股利匯出扣繳一○%,合併稅負三二.五%,比台灣的二五%重,所以如果修法通過,則大陸台商盈餘回來台灣就不必再繳所得稅。 此舉在會計師界一片譁然,批評行政院太政治性操作。國際通商事務所會計師李振豐氣憤地說,「只有大陸台商繳過的企所稅可以回來抵稅,難道只有大陸台商才是人,其他國家的台商就不是人?變成鼓勵大家到大陸投資」。 資誠會計師林宜賢指出,如果以「吸引台商資金回流」為由修法,卻只讓大陸台商的企所稅可在台灣抵減,邏輯上說不過去,很多台商在美、歐盟都很賺錢,例如美國台塑公司一年就賺幾億元,去年很多電子業公司在歐洲的獲利也很好,政府應一視同仁讓他們也可以抵稅才對,以吸引他們的資金回來。 林宜賢又說,歐盟國家普遍採「免稅法」,公司不論對內或對外投資,子公司分配的股利給母公司都計入所得中,以吸引海外資金回流。舉例來說,荷蘭公司在台灣的子公司,將盈餘匯回荷蘭母公司時,荷蘭稅局直接免稅,不須計算扣抵比例。我國是小國,但卻學英、美的採直接扣抵法,如果台灣真的希望海外資金能回流,乾脆就修改所得稅法第三條變為「免稅法」。 一位稅務界人士表示,其實大陸台商不會買行政院的帳,因為大多數台商是透過地下管道到大陸,因為違法,即使現在讓他們回來不必繳稅也不會回來,以免自打嘴巴。 即使上市櫃公司到大陸投資是經過經濟部投審會審核過,合法去大陸,但在海外賺的錢也不會因為回台灣免稅就匯回來,因為資金回來只有二個目的,分給台灣股東或是回台灣投資;前者因為台灣上市母公司手上有錢,不需要海外子公司的盈餘做股利分配,後者因為台灣投資機會不多,不如繼續留在第三地找機會投資,沒有必要回台灣。 除了法人稅不同之外,兩岸人民關係條對個人課稅也很特殊。我國個人稅採「屬地主義」,只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要課稅。但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要併入所得課稅。 而在稅務行政上,大陸台商每年回台申報大陸來源所得的人只有區區數百人,會計師表示,其中很多都是外商公司派台籍幹部到大陸公司,外商公司比較守法,依法會申報大陸來源所得;或者在兩岸很有名氣的人,一般台商個人根本不會主動申報,國稅局也沒有辦法抓。 資誠會計師吳德豐認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二十四條的課稅規定,和現實脫節太遠。不如回歸到租稅系統的所得稅法上。 在大陸賺錢卻不必繳稅回台灣 :shock: 這是鼓勵台商去大陸嗎 :confus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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