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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高手請進,有問題煩請解答!
情況:假設一位公職的科長,自已為研習活動的主辦人,叫底下的職員充當講師上課,再以自己的名字簽鐘點費請領單,將鐘點費匯入自己郵局的帳戶。
問題1:請問這位科長有沒有犯罪?是否犯了「以職務之便,不當詐取財物?」 問題2:假設有罪,請問這位科長如果說這是行政慣例,是否免起訴或緩起訴? 問題3:假設有罪,但如果這位科長辯說已將鐘點費領出,並以現金直接交給上課的職員(但沒有現金簽收單及目擊證人為證),這樣科長是否會被判無罪?如果還是有罪,這位被指派去代為上課的職員有沒有刑責? 謝謝您!感激不盡! |
1 貪污罪
2 會被起訴 3 照樣判有罪 這樣可以拿3分嗎? 這位出題老師自己都把有罪沒罪答案講出來了 :laugh: :laugh: :laugh: |
..研習活動..可以是任何人...不過主辦人通常是主管掛名.....主辦人跟承辦人是不同的
講師可以是任何阿貓阿狗..甚至是主辦人的老婆...(教如何煮菜...) 但是誰是講師誰簽名領錢...因為這筆錢...算所得...要扣稅的... 今天如果講師來去匆匆忘了簽名領錢.. 承辦人員就要日後再找該講師請他補領.. 要不然該研習活動算未完成..不能結案... |
首先謝謝兩位先進的賜教,小弟因覺得常識應該是這樣所以來確認一下。
再請教兩個問題,煩請賜教: 1.這位科長有沒有違造文書的行為? 2.如果要舉發的話,事後請上課的學員作證實際上課的人為職員,並錄影存證〈無法取得當時上課的實際錄影或相片〉,鐘點費簽名名冊影本,科長鐘點費入帳報表影本,這些證據夠嗎?還有要補強的嗎? 謝謝! |
喔...那有件事要確認......
如果紀錄上講師是該科長.... 但是找了職員代講.... 這個就在灰色地帶了 如果記錄上是該職員是講師 但科長把錢領走了... 這就明確違法了... |
準備三份証據,一份給檢察官,一份給水果報,一份自保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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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辦法上講師是「某甲」,但不克前來,因此叫職員代講,再於記錄及簽收單簽科長名字。 這樣是違法還是灰色地帶? |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6:22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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