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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yyang 2007-11-16 09:16 AM

法律高手請進,有問題煩請解答!
 
情況:假設一位公職的科長,自已為研習活動的主辦人,叫底下的職員充當講師上課,再以自己的名字簽鐘點費請領單,將鐘點費匯入自己郵局的帳戶。

問題1:請問這位科長有沒有犯罪?是否犯了「以職務之便,不當詐取財物?」
問題2:假設有罪,請問這位科長如果說這是行政慣例,是否免起訴或緩起訴?
問題3:假設有罪,但如果這位科長辯說已將鐘點費領出,並以現金直接交給上課的職員(但沒有現金簽收單及目擊證人為證),這樣科長是否會被判無罪?如果還是有罪,這位被指派去代為上課的職員有沒有刑責?

謝謝您!感激不盡!

Dragon cat 2007-11-16 09:32 AM

1 貪污罪
2 會被起訴
3 照樣判有罪
這樣可以拿3分嗎?
這位出題老師自己都把有罪沒罪答案講出來了
:laugh: :laugh: :laugh:

cucubird 2007-11-16 10:26 AM

..研習活動..可以是任何人...不過主辦人通常是主管掛名.....主辦人跟承辦人是不同的
講師可以是任何阿貓阿狗..甚至是主辦人的老婆...(教如何煮菜...)
但是誰是講師誰簽名領錢...因為這筆錢...算所得...要扣稅的...
今天如果講師來去匆匆忘了簽名領錢..
承辦人員就要日後再找該講師請他補領..
要不然該研習活動算未完成..不能結案...

zyyang 2007-11-16 11:01 AM

首先謝謝兩位先進的賜教,小弟因覺得常識應該是這樣所以來確認一下。
再請教兩個問題,煩請賜教:
1.這位科長有沒有違造文書的行為?
2.如果要舉發的話,事後請上課的學員作證實際上課的人為職員,並錄影存證〈無法取得當時上課的實際錄影或相片〉,鐘點費簽名名冊影本,科長鐘點費入帳報表影本,這些證據夠嗎?還有要補強的嗎?
謝謝!

cucubird 2007-11-16 12:21 PM

喔...那有件事要確認......
如果紀錄上講師是該科長....
但是找了職員代講....
這個就在灰色地帶了

如果記錄上是該職員是講師
但科長把錢領走了...
這就明確違法了...

keyyer 2007-11-16 01:09 PM

準備三份証據,一份給檢察官,一份給水果報,一份自保用

zyyang 2007-11-16 03:54 PM

引用:
作者cucubird
喔...那有件事要確認......
如果紀錄上講師是該科長....
但是找了職員代講....
這個就在灰色地帶了

如果記錄上是該職員是講師
但科長把錢領走了...
這就明確違法了...


辦法上講師是「某甲」,但不克前來,因此叫職員代講,再於記錄及簽收單簽科長名字。
這樣是違法還是灰色地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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