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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問題] 關於我1年前犯了著作權法的問題?請教我如何解決?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756213)

pengum 2007-11-11 12:51 AM

[問題] 關於我1年前犯了著作權法的問題?請教我如何解決?
 
事情是這樣的,1年前我還是學生時賣了ps2的盜版光碟,而如今,下次要開庭,而代理商打電話給我,詢問我是否要合解,如果要合解,需付12萬元和解金,於是想請問各位懂這方面的網友,我應該如何處理這問題?我是否要付他12萬元的和解金,若不和解我會有何下場呢?

希望各位能幫小弟的忙,感激不盡,謝謝大家

支離東北 2007-11-11 01:06 AM

:ase :ase :ase :ase :ase :ase

twu2 2007-11-11 11:17 AM

看你要不要賭你碰到的法官會怎麼樣吧.

合解: 就 12 萬, 沒案底.
不合解: 有案底, 賠多少看法官怎麼判吧. 據聽到的例子來看, 有比 12 萬多的, 也有很少的.

不過... 賣盜版? 是賣一片還是賣一堆呢?

pgoodman 2007-11-11 11:58 AM

引用:
作者twu2
看你要不要賭你碰到的法官會怎麼樣吧.

合解: 就 12 萬, 沒案底.
不合解: 有案底, 賠多少看法官怎麼判吧. 據聽到的例子來看, 有比 12 萬多的, 也有很少的.

不過... 賣盜版? 是賣一片還是賣一堆呢?

非也~
著作權法 九十一條之一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沒記錯的話~這條是屬非告訴乃論罪~
就算和解~大概也只能爭取到緩刑~(如果已經進入法院程序而非地檢署)
(所以還要看原發問者所說的開庭是指哪裡的開庭~院?檢?)
如果不和解~就是必須接受刑事刑責~然後廠商再對你提起民事求償!
12萬有點多~跟對方再談看看吧!

遜咖愛 2007-11-11 12:05 PM

我有朋友也是學生時被抓
算是極小咖...但是被抓也只能摸摸鼻子
沒有廠商來指認,所以沒有被廠商提告
但是還是違反著作權法
被判三年緩刑...好像賠了三萬多塊

invaderfish 2007-11-11 12:46 PM

你要開庭是開哪種庭阿??到法官手上的就自求多福了

建議你,想辦法跟對方約去調解委員會之類的,然後跟對方談和解金
成與不成不是重點,重點是要跟對方約出去談!!(一開始可以假裝願意和解約對方出來,到時再談錢的問題)
如果談不成,你才可以跟法官主張你有意和解(調解不成立一樣有憑據),只是賠不起對方要的和解金罷了,這樣會讓人觀感不同,也不會讓對方說你毫無悔意...

其他的大概跟4樓網友說的差不多,這公訴罪,對方想撤也撤不掉,緩刑是你最好的結果...(緩刑算案底...)除非...罪證不足...

pengum 2007-11-11 01:11 PM

我是收到地方法院檢察署的傳票,而屬於荒股的,案由是96年度偵字第xx號著作權法案件,這樣是算刑事?

引用:
作者pgoodman
非也~
著作權法 九十一條之一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沒記錯的話~這條是屬非告訴乃論罪~
就算和解~大概也只能爭取到緩刑~(如果已經進入法院程序而非地檢署)
(所以還要看原發問者所說的開庭是指哪裡的開庭~院?檢?)
如果不和解~就是必須接受刑事刑責~然後廠商再對你提起民事求償!
12萬有點多~跟對方再談看看吧!

=PCDVD= 2007-11-11 02:32 PM

引用:
作者pengum
事情是這樣的,1年前我還是學生時賣了ps2的盜版光碟,而如今,下次要開庭,而代理商打電話給我,詢問我是否要合解,如果要合解,需付12萬元和解金,於是想請問各位懂這方面的網友,我應該如何處理這問題?我是否要付他12萬元的和解金,若不和解我會有何下場呢?

希望各位能幫小弟的忙,感激不盡,謝謝大家


著作權很麻煩的,這裡看看能不能有一些幫助
http://www.lawformosa.com/xmbnew/index.php
出生在親美的狗腿弱國還挺悲哀的

不管賣幾片 著作權法「通殺」!

【聯合報/本報記者劉峻谷】 2007.04.29 03:38 am

「罪刑相當」是法律制定的原則。轉賣兩百元的影音光碟片卻須花十萬元、廿萬元和解,顯然不合情理,但這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賦予代理商告發販賣盜版者的權力,唯有修法才能解決。

法界人士指出,檢警偵辦著作權案件,應該先查明代理商的代理權限。依著作權法第卅七條第四項規定,代理商要有專屬授權才能以著作財產權人的身分行使權利。亦即代理商要獲得原公司授與重製、出租、重播、出售、查緝等十一項權力才算專屬授權,才能提訴訟。

如果僅是授權查緝,就不是專屬授權,不能代表著作財產權人提起訴訟,還會吃上包攬訴訟的刑責。但因為智慧財產局對授權採創作制,沒有登記和公告規定,查證是否獲專屬授權有困難,檢警便宜行事,沒有查明這點,吃虧的就是小網友。

鑽研著作權法的士林地檢署檢察官謝榮林指出,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是惡法,他稱為「通殺」條款。其中第二項「明知係侵害著作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是部分不肖代理商釣魚的法律依據,就算只賣一片看過的、中古的光碟,就構成「散布」而觸法。

謝榮林說,九十三年九月以前的著作權舊法才符合人性和社會實際現況。舊法是處罰以營利為目的之重製犯行,即以大規模壓片的光碟工廠和大盤商為目標;不處罰轉賣一片或一套中古光碟的個人。除非轉賣的數量超過五份、或價值三萬元以上才會被法辦。

後來因為美商及國內代理商施壓,才修訂著作權法,增訂現今的通殺條款。通殺條款一出,違反著作權法案量激增,造成今天部分不肖代理商走偏門,「釣魚」坑殺網友的怪現象。

pgoodman 2007-11-11 02:44 PM

引用:
作者pengum
我是收到地方法院檢察署的傳票,而屬於荒股的,案由是96年度偵字第xx號著作權法案件,這樣是算刑事?

地檢署~
那你跟對方談成和解的話~
就有機會可以爭取緩起訴~
如果沒有~就可能被起訴~
然後看求處多久的刑期............
可能再上法庭進行後續程序~或書類程序(簡易判決)
如果你是初犯~雖不至於慘到會被抓去關~
但是~對方事後再對你提起民事求償~金額也不會太低~
再加上你要耗去很多時間與金錢與之在法庭上攻防
如果可以~現在先跟對方談和解~盡可能壓低和解金額!
對你可能會比較好些吧~
現在是在刑事案件沒錯~不過不知道對方有沒有附民~
可能還沒吧~畢竟對方想拿到和解金再說...

Qbaby 2007-11-11 07:33 PM

裝窮裝可憐 很有用!這是真的!
因為法官也是人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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